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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相关知识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28        点击量:1684

1、特征  

贵州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贵州建筑  

2、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从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前往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按照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注: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不包括猝死。  

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本主险合同效力自行终止。本主险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6、投保方式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总面积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