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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合作

关于建筑类企业业务审核之贵州劳务用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28        点击量:1786

建筑行业一直是对劳动力的需求比较高的行业,除自有员工之外,企业有可能采取劳务分包等其他劳务用工方式来解决劳动力问题,本文将从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类建筑类企业劳务用工方式入手,讨论其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贵州劳务。  

一、关于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建筑类企业最常见也是最合规的劳务用工方式。  

据建设部于2007年6月26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被修订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代而废止),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同时根据当时有效并适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2001年7月1日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代而废止),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共13类,不涉及对园林工程作业设定特定的资质等级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22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及于2014年11月6日颁布的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施工劳务序列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直接规定为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为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31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新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贵州劳务。  

据上述规定,建筑类企业的劳务工作,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并建议公司在内部通过相关制度,对分包劳务的质量标准、安全施工与防护、事故处理等进行约定和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正在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包括山东省在内的几个省份均已出台相应政策,取消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但鉴于法律规定尚未修改,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等仍待明确。  

二、关于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在此类情况下,该等人员多为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包工头与企业根据合同进行结算。贵州劳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作为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避免上述风险,建议企业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关于项目现场临时招工  

由于施工现场多在外地,对于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部分企业采取在项目现场临时招工的形式解决用工问题。  

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据此,对于上述用工,贵州劳务公司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公司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满足项目用工需求,但应满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等规定;  

二是与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采取该种用工方式时,为避免该等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引起的纠纷或赔偿,建议公司为上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