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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4-24        点击量:1174

     《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消防工作行为,加强了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各重点单位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单位人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认识及消防工作与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61号令颁布以前,消防部门对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几乎是大包大揽,长时期在社会上形成了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使单位将自身应该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从而造成单位在思想上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61号令颁布以后,消防部门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进行了强输硬灌的宣传与教育,几年下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只是机械性地在落实61号令的条款。在检查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能够非常顺利地拿出消防安全时巡查、日检查、周检查、月抽查及季度大检查的记录,但对照记录询问具体情况时,他们却一问三不知,以此看来他们在工作中有的只是在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并未形成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

  (二)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生产或经营中根本未顾及消防安全,自认为平时多注意一点就会没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添置,认为是故意刁难,使他们花了多余的钱,因此对需要花钱的隐患整改能拖就拖,以至于火灾隐患不能按要求消除,并随时有可能酿成大的火灾。2004年3月份,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奎屯市爱家超市存在火灾隐患,一是消防通道被堵占,个别安全出口在营业期间被封堵,二是自动喷淋系统不能正常启动,在接到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爱家超市一再拖延整改期限,后经停业整顿终于消除了火灾隐患,4月份,正在营业当中因电气线路短路发生了火灾,后经消防官兵及时扑救与自动喷淋系统启动很快扑灭了大火,但也造成了9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如果前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未消除,自动喷淋系统发挥不了作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在一些地方,像这样的重点单位还存在不少,由于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打算,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工作几乎无从落实,即使在消防部门的监督下消除了火灾隐患,很快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三)管理不善,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防自救能力不强

  一些重点单位,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后,单位职工随着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机制上的变化,消防工作被挤出了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为了减少劳动付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甚至还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做消防工作,他们得到的利益往往较少,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奎屯云森棉纺织有限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经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极不重视,竟安排一名女职工开展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于业务素质低下与日常管理不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极为混乱,几经消防部门督导整治但收效甚微。2003年11月9日,由于员工违规操作使籽棉堆场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2004年4月13日,由于管理松懈,夜间巡查不到位,导致原棉堆场一棉垛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两起火灾若不是消防官兵及时全力扑救将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