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公司挂靠介绍消防程序竣工验收的专业处理
办理消防手续、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记录通知单
1)被检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备案证明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2) 是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记录验收证书复印件;
3)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备案验收证书复印件或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或领取房地产证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可提供房屋产权证等法定证明材料;
4) 是的。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件;
5) 建设、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
6) 是的。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核准证书和认证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提供认证意见和型式检验报告;以上资料加盖生产厂公章,并提供产品生产厂合格证);
7)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内装修材料、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产品、构件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应当提供阻燃产品标识使用证明和检验报告;
8) 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技术检测资质证书(具有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可颁发《消防设施资质证书》);“电气防火技术试验合格证”暂不作为备案资料;
9) 是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制造商填写并盖章);
10) 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建设工程竣工图(土建、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加盖竣工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