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应符合哪些条件?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标准,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提供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监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119号令)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填写消防验收记录时,应当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控制设施检查,以及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查技术服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全面控制省级检测机构的设立。符合维修检验机构资质要求和布局要求的,可以给予许可。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间满足维修用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要求,建筑面积100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5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面积200以上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消防设施维修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名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名;
(四)具有中级以上建筑消防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建筑消防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30%;
(5)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二级资质3年以上,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建筑面积300以上的;
(三)与消防设施维修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
(五)具有中级以上建筑消防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建筑消防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30%;
(6)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七)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工业、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查活动20次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为00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