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建筑物起火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世界各国均根据国情制定各种建筑防火规范。中国已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此外,对古建筑、地下建筑、汽车库及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等,也有专用的规范或规定。
下面林峰脉消防公司挂靠介绍消防设施建筑物起火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①可燃物:如木质材料、可燃装修、家具衣物、窗帘地毯及生产、贮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等;
②着火源:如烟头、火柴、厨房和锅炉房用火、电气设备事故的火花以及雷击、地震灾害等,都能形成着火源;
③助燃物:氧及氯、溴等。因此,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对三者进行有效的控制。
耐火等级和材料选择中国按建筑常用结构类型的耐火能力划分为四个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必须为一或二级)。建筑的耐火能力取决于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级中对二者分别作了规定。构件的耐火极限主要是指构件从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坏(如失去支承能力等)为止的这段时间(按小时计)。构件的材料依燃烧性能的不同有燃烧体(如木材等)、难燃烧体(如沥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烧体(如砖、石、金属等)之分。
消防设施建筑物应根据其耐火等级来选定构件材料和构造方式。如一级耐火等级的承重墙、柱须为耐火极限3小时的非燃烧体,梁须为耐火极限2小时的非燃烧体,其钢筋保护层须厚30毫米以上。设计时须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稳定性,以赢得足够的疏散时间,并使建筑物在火灾过后易于修复。隔墙和吊顶等应具有必要的耐火性能,内部装修和家具陈设应力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吊顶材料和地毯、窗帘等,以减少火灾发生和控制火势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