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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防与国外有关标准的对比(见表3.2.1l一3)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30        点击量:3735

与国外有关标准的对比(见表3.2.1l一3)  

本规范的防人间距与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大致相同或相近。其中,略小者占40%,相同者占47%,大者占13%(主要是高架火距)。  

四、本规范的防火间距使用本规范表3.2.11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1.表内防火间距只适用于工厂内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设施内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均以两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构)筑物确定。对有围墙的设施,也不按围墙确定防火距离,其防火间距起止点按本规范附录六规定执行。  

3.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无全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而装置内各生产单元均有火灾危险性类别。因此,在确定石油化工工艺装置防火距离时,应按与其他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五、与液化烃、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最大单罐容积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亦以单罐为准。  

六、与码头装卸设施(即水域部分)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七、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八、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若有围墙者亦不考虑至围墙。  

九、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仍以火炬筒中心为准。  

第三节厂内道路  

3.3.2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走行线在该区间的牵引定数和调车线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的数量确定的。  

3.3.3工厂主干道是通过人流、车流最多的道路,因此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尤其不应与工厂主要出人口附近的铁路平交。如某厂主干道在工厂主要出人口前与四股通往油品装卸栈台的铁路相平交,经常被铁路调车作业隔绝;又如某厂渣油、柴油铁路装车线与工厂主干道在厂内平交,多次发生撞车事故。  

3.3.4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动用消防车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堵塞,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采用单车道,应选用路基宽度大于6m的公路型单车道;若采用城市型单车道,应设错车道或改变道牙铺设方式满足错车要求。在可燃液体储罐区周围宜采用公路型道路,既可减小路面宽度,又可起到第二道防火堤作用。  

3.3.5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但当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做到环行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时,也可设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3.3.6当扑救油罐火灾时,利用水带对着火罐和邻罐进行喷水冷却保护,水带连接的最大长度一般为180m,水枪需有10m机动水带,水带铺设系数为0.9,故消火栓至灭火地点不宜超过(180-10)×0.9=153M。据工厂消防等有关人员建议,以不超过120M为宜。故规定,从任何储罐中心至不同方向道路的距离不应超过120m;只有一侧有道路时,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较多消火栓,因此规定任何储罐中心至道路不应大于8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