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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评定中心:干粉灭火剂认证细则修订及证书转换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30        点击量:1404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8]34号  

关于干粉灭火剂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干粉灭火剂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已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并于2018年7月1日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以及TC16技术专家组相关技术决议,我中心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干粉灭火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干粉灭火剂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等有关过程满足修订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相关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确保干粉灭火剂产品质量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的有关要求。  

二、工作程序  

1、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各干粉灭火剂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自行将按GB4066-2017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送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开展型式试验或确认检验。检验合格的,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证书转换申请”。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确认企业提交产品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依据GB4066-2017及检验要求(详见附件二),对BC干粉灭火剂产品开展确认检验,对ABC干粉灭火剂产品开展型式试验。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先证后查”的减负措施,本次证书转换不安排工厂现场检查,对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证书转换申请,统一换发新证书。  

我中心将适时安排工厂监督检查,对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将保持其强制性认证证书,对未通过监督检查的企业,将视具体情况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4、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CCC认证证书,我中心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有关证书信息。  

三、对于首次申请干粉灭火剂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委托单位,可按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及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