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审批类型:
B
法律效力:
备案,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备案;未依法备案的,予以处罚并责令在五日内备案且纳入抽查范围;逾期不备案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且经图纸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颁发的证件名称:
不颁发法律文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
审核条件: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依法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列为指定检查对象。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已经消防设计备案合格的建设工程,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可不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办理施工许可且在施工前申报备案的,可不提供);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图纸等)。
9、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备案,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5、所在建筑工程(场所)使用功能为网吧的,提供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且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图纸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