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六字方针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六字方针
一、何谓防火间距
所谓防火间距,就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它主要反映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远近关系。影响建筑防火间距的影响因素很多,如风向、风速、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室内可燃物的种类及数量、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室内消防设施情况、消防车到达的时间及扑救情况等。这些都对防火间距的设置有一定的影响。
在民用建筑方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算起,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主要是根据建筑的类型及耐火等级确定的,具体条款见5.2总平面布局第二款。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六字方针
在日常的设计中,常常无法满足以上的要求,建规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出了一些可以适当缩小防火间距或者不限防火间距的情况: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是,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小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六字方针
结合建规中关于民用建筑可以缩减防火间距的情况,结合工程设计实际,当防火间距不足时,我们主要应对的方法可以归结为六字方针,分别是改、调、堵、拆、防、保,具体内容如下。
1、改——改变建筑物内的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2、调——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3、堵——将建筑物外墙及屋顶的门窗洞口适当减小封堵,将原先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
4、拆——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实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防——提高屋顶的耐火极限,设置独立防火墙。
6、保——采用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