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28 点击量:1920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包括取得临时资质的时间),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达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2014)标准要求;
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包括取得临时资质的时间)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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