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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场所的消防工程系统需要根据情况具体设置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4-07        点击量:1800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卷烟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7)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二、防烟和排烟设施


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