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中消防审批需了解的一些知识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6-12 点击量:1588
审批程序
1、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申报
(一)、建设单位申请设计审核、设计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消防机构提供)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必须盖章确认)
(4)消防设计文件;(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设计备案项目必须提供,设计审核项目不需要)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消防机构提供)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质检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五方盖章确认)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复印件可以)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火栓、灭火器、防火涂料、自动消防设施等产品检验报告)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主要是建筑外保温、墙体夹芯保温材料检验报告,此报告要能证明耐火性能。)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企业经消防实施检测,此检测由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承担。)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有关消防设施的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单位提供)
(10)消防设计变更通知书。(无表更不需要提供)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消防行政许可。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申报
(一)、建设单位申请设计审核、设计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消防机构提供)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必须盖章确认)
(4)消防设计文件;(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设计备案项目必须提供,设计审核项目不需要)
(8)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消防机构提供)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质检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五方盖章确认)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复印件可以)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火栓、灭火器、防火涂料、自动消防设施等产品检验报告)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主要是建筑外保温、墙体夹芯保温材料检验报告,此报告要能证明耐火性能。)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企业经消防实施检测,此检测由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承担。)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有关消防设施的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单位提供)
(10)消防设计变更通知书。(无表更不需要提供)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上一篇:民宿无照经营会有什么后果?
下一篇:二次装修以后消防改造应该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