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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及资料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8        点击量:1575
一、竣工验收备案基本规定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于2000年4月7日颁布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执行。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
(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移交证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资料
(一)基建文件
1.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审定设计批复文件;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
4.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质量报告
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对勘察、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及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并经设计负责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认可文件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2.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预验收文件。
(四)质量验收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市政公用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其他文件
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竣工移交证书;
3.备案机关认可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