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公司挂靠告诉你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相关形式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20 点击量:919
1、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分区供水的形式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1、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2、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3、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2)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4)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2、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分区供水的形式
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1、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
(2)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
(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
(4)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2、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所采用的减压阀性能应安全可靠,并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4)减压阀仅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供水管上,不应设置在有双向流动的输水干管上;
(5)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6)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7)减压阀后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安全,且不应影响系统的供水安全性。
3、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2)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第3款~第11款的规定;
(3)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且宜分为两格;
(4)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6)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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