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挂靠分享超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请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根据以上规范整理如下一些要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满足下列要求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至少设置1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