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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挂靠总结消防通道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2-27        点击量:1403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那里都安有消防指示灯。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消防车道相关规定及要求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②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③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②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③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④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⑤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二、消防法对消防通道等的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