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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和餐饮业如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作者:消防公司挂靠        发布日期:2020-08-27        点击量:1496

宾馆、饭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和开业前安全检查。酒店和餐饮业如何处理消防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记录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 消防安全系统、消防及应急疏散方案、现场平面布置图;

(5) 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从业人员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消防行业特定工种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在不需要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公共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提供该场所的室内装修施工图和消防设计、质量还应提交消防产品认证文件和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装饰材料耐火性能认证文件及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酒店、宾馆、饭店、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 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记录抽查;依法列入竣工验收消防记录但未抽查的建筑物、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

(3) 消防自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完好有效;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 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自自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