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外部协调管理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1-17 点击量: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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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外部协调管理
一、外部协调单位1.项目部与施工单位有合同契约关系的单位的协调
建设、监理单位;
材料供应单位;设备供应单位;
施工机械出租单位;
检验、检测、试验单位;
临时设施场地或建筑物出租单位。
2.项目部与施工单位有洽谈协商记录的单位的协调
设计单位;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市政单位;
交通运输道路管理单位;
通信、排污、建筑垃圾处置等管理单位。
3.项目部对施工行为监督检查单位的协调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机构;
环保监察机构;
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
4.项目部与人员驻地生活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协调
工程所在地的基层行政机构;
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机构;
工程所在地的医疗机构;
租用临时设施的出租方;
工程周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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