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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30        点击量:1794

第一章总则  

1.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订的。所以,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0.1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方法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2.0.2一、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炎液体和醇、醚、醛、铜、酸、酯类及氮、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称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3.1.1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如某厂重整装置位于山凹,投产后石油气大量积聚、生产极不安全,曾想开山通风,但因工程量大,投资高未能实施。此类教训应予记取。  

3.1.4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水上人家,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因此,当生产区靠近江河岸边时,应严格遵守此条规定。  

3.1.5本条所提供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需另外增设有效措施。例如,在江河海岸与罐区之间设置道路,并使其路面高出邻近地面,作为第二道防火堤;或设事故存液池,以及充分利用地形的有利条件等。因厂址条件各有不同,不便硬性规定,设计时可根据实地情况综合分析、再决定采用既可靠又比较经济合理的安全措施。  

3.1.6公路系指阈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马车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必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用难。如某总厂内分厂之间的公用道路穿行于某分厂的生产区,为了安全现已禁止通行。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引燃泄漏的可燃气体。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而生产区内的工艺装置、罐区及辅助生产设施等的排水沟必须通向排洪沟,因此排洪沟也必是厂区的排雨水明沟。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内,一旦遇明火即能被引燃,燃烧的水面顺流而下,必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例如,某厂排水沟(实际是排洪沟)因沟内积聚大量油气,遇检修明火而燃烧,致使长达200多米的排洪沟起火。所以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使排洪沟避开生产区,若确有困难,亦可穿越生产区,因此规定为“不宜”。  

3.1.7一、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主要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最大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但在排放可燃气体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因燃烧不完全可能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约为60m至90m。因此,即使经辐射热计算所需的防火距离比上述落火雨的范围小,为了确保安全,确定此类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仍不得小于表中规定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  

二、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化烃罐组至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  

三、至相邻工厂。  

1.相邻工厂的类型繁多,不便分门别类一一制定防火间距。在满足防火要求前提下,为了便于执行,无论与何类工厂相邻均规定1个数字。  

2.防火间距是从石油化工企业内与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至相邻工厂围墙止。至相邻工厂围墙的理由是:  

(1)当相邻工厂处于规划阶段时,其围墙内设施具体位置难以明确。  

(2)若相邻工厂是老厂,有可能在围墙内增设新的设施,对此,石油化工企业无权限制。  

四、与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采用《建规》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及国家或工业编组站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